Page 2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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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 備償票據之徵提暨提示期限與時效 19
時效
對象 注意事項
發票人 背書人
支票 1 年 4 個月 ※所徵提之備償票據係支票時
1. 對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 1 年內提示。
2. 對背書人:必須在法定提示期限內提示,方
得享有對背書人 4 個月之票據追索權時效。
※法定提示期限:
1.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自發票日後
7 天。
2.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自發票日
後 15 天。
3.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自發票日
後 2 個月。
本票 3 年 1 年 ※所徵提之備償票據係本票時
1. 記載完全有到期日之本票
(1) 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3 年內提示。
(2) 對背書人:自到期日後 2 天內提示,方
得享有對背書人 1 年之票據追索權時
效。
2. 記載無到期日見票即付之本票
(1) 對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 3 年內提示。
(2) 對背書人:自發票日起算 6 個月內之法
定提示期限提示,方得享有對背書人 1
年之票據追索權時效。
PS.徵有發票日無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備償本票
時,要記得應同時徵提發票人與背書人二人
共同出具授權本行填上到期日之授權書。
而身為授信主管的您,把您所掌管應徵提備償票據之客戶寫在
記事本上,隨時提醒自己及經辦,擔負經驗傳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