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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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票據債權之追索 29
2.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即無法用電話聯絡到發票人及共同發票人
時,此時應發存證信函告知此等人本行要行使票據追索權之意
思表示。
但在催收實務上,甚少人會用此種正統之提示程序而行使票據
追索權,一般都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狀紙記載「經提示不獲付
款」字樣;記得不管您有沒有提示,均要在狀紙上寫上上開字樣,
否則會遭法院駁回;萬一對造抗辯未提示時,根據票據法第一百二
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五條但書規定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若對方真
能舉證本行確未提示,大不了開庭時當庭提示請求付款即可,只是
利息必須從提示日起算,而不是從原來未繳息日起算而已。
一般金融機構所用的授信本票 (俗稱大本票) 亦有利息及違約
金的記載,違約部分可否根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法院聲
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觀之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
者,其利息」,準此規定僅規定到行使票據追索權時,可請求之金
額限於票面本金及約定利息,未規定包含違約金,故違約金不在票
據行使追索權時可得請求之金額。
本題發票人某甲在完成票據行為後死亡,並不影響執票人 A
銀行已取得的票據權利。原則上,發票人某甲之借款暨票據債務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