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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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81
甲公司以該公司名下之廠房及新辦公室等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A 銀行,獲貸新台幣 (以下同) 1 億元正,初期
履約正常,三年後甲公司因投資失利,致借款到期無法清償,因而
發生延滯。在下列三種情形下,A 銀行是否可向甲公司起訴並進行
催討程序?
1. 甲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
2. 法院為重整裁定前,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為緊急處
分之裁定。
3. 法院裁定准許甲公司重整。
在金融界擔任授信業務之同仁,最討厭也最害怕碰到授信戶向
法院申請重整。某民營銀行總經理曾說過一句至理名言「因為不
懂,所以害怕;因為害怕,所以排斥。」因為擔任授信業務之同仁
大都非法律系科班出身,另縱使是法律系科班出身對有關「公司重
整」的相關規定也僅知其大概而已,並未深入研究。為此,特將
「公司重整」之相關規定整理臚列解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