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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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1. 公司重整的前提要件有三:
(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2) 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3)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2. 聲請權人有三:
(1)公司: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
(2)股東:限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之股東。
(3)債權人:限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
公司債權人。
3. 聲請程序: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
副本五份向法院為之。
(1) 裁定前之調查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至二百八十六條):
形式上之調查:是否符合聲請重整形式要件之審查。
實質上之調查: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及更生可能之審查。
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中央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
證券管理機關-證期局
選任檢查人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