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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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77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八十一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2)  有限公司: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
                                    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3)  兩合公司: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

                                    其解任時亦同。」
                                (4)  股份有限公司: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

                                  而清算人的職責為何呢?
                                  同法第八十四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

                             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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