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181
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77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八十一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2) 有限公司: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
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3) 兩合公司: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
其解任時亦同。」
(4) 股份有限公司: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
而清算人的職責為何呢?
同法第八十四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
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