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180
17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甲公司向 A 銀行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萬元,由甲公司
負責人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乙簽妥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動用
與償還均屬正常;因此額度到期後,每年展期,三年後甲公司因財
務週轉困難發生延滯,A 銀行欲對甲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乙進行法
催程序時,始發現甲公司如出現下列三種情況,身為 A 銀行之法
催人員應如何處理?
1. 辦理解散登記。
2. 與丙公司辦理合併。
3. 甲公司分割為丁及戊公司。
1. 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
外,應行清算。」同法第二十五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甲公司既在辦理解散登記,即應選任清算
人進行清算程序,有關清算人之選任:
(1) 無限公司 (目前我國已無無限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