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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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甲公司向 A 銀行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萬元,由甲公司
                        負責人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乙簽妥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動用

                        與償還均屬正常;因此額度到期後,每年展期,三年後甲公司因財
                        務週轉困難發生延滯,A 銀行欲對甲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乙進行法

                        催程序時,始發現甲公司如出現下列三種情況,身為 A 銀行之法
                        催人員應如何處理?

                        1. 辦理解散登記。
                        2. 與丙公司辦理合併。

                        3. 甲公司分割為丁及戊公司。











                        1. 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

                        外,應行清算。」同法第二十五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甲公司既在辦理解散登記,即應選任清算
                        人進行清算程序,有關清算人之選任:

                          (1)  無限公司 (目前我國已無無限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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