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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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71
該機關提出合約總價 5%之保留款保證金保證書,嗣後該機關不再
於每期給付甲公司之工程估驗款內扣減保留款。
二、本行開具 450 萬元之保證書,作為甲公司領取上述保留
款之保證,本保證書所提供之保證金額,相等甲公司領取之保留款
金額。若甲公司有任何疏失,致該機關遭受損失,本行保證一經接
獲該機關書面通知,即日將上開保證金如數給付該機關,絕不推諉
拖延,該機關自得處理該款項,無須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
行絕不提出任何異議,必放棄先訴抗辯權。」
嗣後甲公司倒閉,其後續之收尾與缺失改善工程施作未完成,
該機關乃於 98 年 6 月 28 日將未完成工程另行與乙營造公司 (以下
稱乙公司) 簽訂工程契約,並將甲公司違約之事由通知 A、B 銀
行,請求分別給付保證金,遭 A、B 銀行拒絕給付,因而爭訟,試
問 A、B 銀行拒絕給付是否有理?
1. A 銀行主張:系爭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
義時,應為有利於制定契約條款之相對人之解釋,履約保證金
保證書屬民法上之保證契約,該機關應先證明甲公司未履行債
務致其受有損害,使得請求伊於保證責任範圍內比例賠償之。
B 銀行主張:其所出具之保留款保證金保證書與履約保證金保
證書不同,甲公司與該機關於 90 年 12 月 28 日簽約,其出具保
證書日期為 94 年 4 月 20 日,斯時系爭工程應已大致完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