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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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67
甲營造公司 (以下稱甲公司) 邀同乙營造公司 (以下稱乙公司)
為連帶保證人向某機關標得辦公大樓土木建築工程 (以下稱該工
程),並依投標須知之規定按決標總價 10%計算履約保證金,甲公
司遂提供 A 銀行所簽發之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保證之。嗣後甲公司
因財務困難無法繼續興建,經與該機關商議後追加丙營造公司 (以
下稱丙公司) 為連帶保證人,並由其擔任承接廠商,概括承受甲公
司之權利義務,依約定由甲公司、丙公司與該機關會同將原由甲公
司提供 A 銀行所簽發為該機關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存款名義人由
甲公司變更為丙公司;A 銀行並函知該機關及丙公司,表明已辦妥
質權設定登記事宜,並願拋棄對設質存單行使抵銷權。嗣後丙公司
又因財務困難無法繼續施工,再由該機關、丙公司、乙公司三方訂
立履約協議書,由乙公司接續施工完成並已驗收完竣,乙公司要求
A 銀行將該定期存單之存款交付給伊,A 銀行表示該定期存單訂有
不得轉讓之條款,且乙公司亦未依其三方協議書辦理存款人名義變
更,自未取得該存款債權,故不同意給付予乙公司,因而爭訟。您
是 A 銀行之法務暨訴訟代理人,該如何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