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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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65













                                  甲公司之關係企業乙公司將辦理現金增資,其中有部分額度由
                             員工認購,此時與甲公司素有往來之銀行得知此訊息,即派經管

                             RM 爭取員工認股貸款業務並如願取得。A 銀行要求甲、乙公司即
                             申請貸款員工,各自承諾下列條件,並立書據為憑:

                             1.  甲公司承諾所屬員工貸款後,倘於借款之日起二年內離職,甲
                                公司願於該員工離職日起二個月內,償還該員工積欠的款項。

                             2. 員工認購之股票於借款未清償前,由甲公司負責保管。
                             3.  申貸之員工除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外,並將認購之股票,同

                                意由乙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逕交甲公司保管,至消費借貸款清

                                償為止之事項,簽立切結書交給甲公司。

                                  嗣後參與認購並貸款之員工丙於認購後一年離職,積欠 100

                             萬元未還,A 銀行遂依甲公司出具之承諾書要求甲公司清償,遭甲
                             公司拒絕,因而爭訟,試問身為催收暨法務人員的您,有無勝算把

                             握?











                             1.  甲公司拒絕清償之理由是其所出具的承諾書性質為保證,而甲

                                公司之公司章程營業項目並無「保證」項目,依公司法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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