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166

16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序當然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
                          (2)  判決正本送達後當事人死亡者,應自有合法承受時起,重新

                              起算其上訴期間,不得將停止前已進行之期間與承受訴訟後
                              之期間合併計算。

                          (3)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既為全部程序當然停止,並非僅死亡當
                              事人一方當然停止,應解為包括他造當事人在內均應更始進

                              行。
                          (4)  如死亡之人有委任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既

                              不當然停止,該代理人又得為當事人提起合法上訴,自無期
                              間更始進行問題。




                          以上詳細內容請參閱楊建華教授著《民事訴訟法研討 (五)》。











                            A 銀行對某甲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 A

                        銀行勝訴,判決書經書記官交郵政機關送達,因未會晤當事人,某
                        甲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由郵局投遞士寄存送達於警

                        察分局之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交由某甲住處大廈管理員代轉
                        某甲,有郵務送達證書及郵局覆函在卷可稽,此項送達究竟有無發

                        生效力否?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