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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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序當然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
(2) 判決正本送達後當事人死亡者,應自有合法承受時起,重新
起算其上訴期間,不得將停止前已進行之期間與承受訴訟後
之期間合併計算。
(3)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既為全部程序當然停止,並非僅死亡當
事人一方當然停止,應解為包括他造當事人在內均應更始進
行。
(4) 如死亡之人有委任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既
不當然停止,該代理人又得為當事人提起合法上訴,自無期
間更始進行問題。
以上詳細內容請參閱楊建華教授著《民事訴訟法研討 (五)》。
A 銀行對某甲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 A
銀行勝訴,判決書經書記官交郵政機關送達,因未會晤當事人,某
甲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由郵局投遞士寄存送達於警
察分局之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交由某甲住處大廈管理員代轉
某甲,有郵務送達證書及郵局覆函在卷可稽,此項送達究竟有無發
生效力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