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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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建築融資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57
工程款,均可順利收到;甚至融資給他購買繼續施工所需要
之原物料,但資金之控管應採應付帳款授信的模式核實撥付
給原物料供應商,確保資金不會被挪作他用。
(3) 承購戶部分—授信金融機構此時宜召開承購戶會議,對這些
承購戶表明授信之金融機構願意介入完成整個建案,承諾建
案如期完成後每位承購戶都能拿到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
並配合房屋貸款;但承購戶必須將每期應繳的自備款部分自
即日起改匯入授信金融機構所指定的帳戶,不可再匯到授信
戶建商原指定之帳戶。
君不見當年某大型建設公司在新北市中和地區某建案蓋到三分
之一不到時,即發生周轉不靈無法續建完成的情況。而當時授信的
這家金融機構即運用此模式處理,不但授信金融機構的債權全數收
回,承攬營造商亦拿到其應拿的全部工程款,承購戶更順利地拿到
其畢生積蓄所承購房子土地所有權狀;而建商亦靠此模式解決其財
務危機,將尚未銷售之餘屋得以繼續銷售作為東山再起的本錢,現
在該建商又是一條活龍,真可謂創造「四贏」處理建築融資的最佳
典範,值得您借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