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157

第六課  建築融資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53





                             築物之興建,避免貸款之建設公司挪用造成興建資金不足,發生倒
                             閉之情況。是以,「信託」方式承作建築融資確保了承購戶、地

                             主、貸款之建設公司及融資之金融機構等之權益。此方式雖好,但
                             不是每一家建設公司均願意配合融資金融機構之要求,尤其碰到建

                             案地點好又是大咖的建設公司,在金融機構爭相承作激烈的競爭
                             下,要求其配合「信託」方式承作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退而求其

                             次,以傳統方式承作建築融資,即 1.  徵承攬營造商出具拋棄民法
                             第五百一十三條法定抵押權之切結書。2.  徵承攬營造商上期工程

                             款收妥之證明。3.  徵業主出具不變更起造人之切結書等三種重要
                             文件之方式承作建築融資,一旦發生授信風險,此三種文件是否有

                             足夠之能力排除融資金融機構收回債權之障礙?將在下列案例中加

                             以分析,以下有幾個基本的問題,為承作授信的同仁必須知道的智
                             能。


                             1. 法定抵押權其所擔保的是何種債權?
                                  依民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

                             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
                             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

                             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
                             登記。」準此規定,法定抵押權所擔保的是承攬人因承攬關係報酬

                             額所生之債權,此項債權請求權時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七款之規定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復依同法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
                             滅。」,即二年的消滅時效加五年的除斥期間等於長達七年之久,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