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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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建築融資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49
故綜上所述,乙公司承攬之水電工程款費用,占整個建築物全
部價值比例重大,且所承攬之水電工程就整個建築物而言,具有其
重要性,係屬「新建」之重大工程;因此,對該建案之建物應有民
法第五百一十三條法定抵押權之適用。
甲建設公司 (以下稱甲公司) 擬興建二層樓透天厝三戶,而向
A 銀行申貸建築融資新台幣 (以下同) 1 億元,興建至該建物主結
構體完成,即因資金不足,將整個建案 (包括土地及未完成或建物)
全部出售予乙建設公司 (以下稱乙公司)。乙公司與丙營造公司 (以
下稱丙公司) 訂立承攬契約,繼續興建完成,尚未辦理第一次所有
權總登記,乙公司即倒閉;A 銀行以拍賣抵押物確定裁定發動強制
執行,經一輪三拍拍定,丙公司以乙公司尚積欠其工程款 3,000 萬
元未給付,主張其對未完成建物部分有法定抵押權應優先受償;A
銀行以該建案原始起造人為甲公司,丙公司並未與甲公司簽訂承攬
契約,對分配表聲明異議,認丙公司沒有法定抵押權,身為 A 銀
行之法催人員您認為丙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