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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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執行法院可得知,故乙公司之承攬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 (即該等建
物) 之法定抵押權即因該拍賣而消滅。
甲建設公司 (以下稱甲公司) 與乙營造公司 (以下稱乙公司) 訂
有某建築之水電工程承攬契約,該建案完工後,因銷售情況不佳,
致甲公司積欠 A 銀行之建築融資貸款,未依約清償。經 A 銀行以
拍賣抵押物之確定裁定發動強制執行,於第一輪第三拍拍定,乙公
司以甲公司尚積欠其水電工程款新台幣 (以下同) 3,600 萬元未給
付,而主張對建案之建物有法定抵押權,故對該建物部分之拍定款
應優先分配受償,身為 A 銀行法催人員的您認為乙公司之主張是
否有理?
本案的爭執點有二:
1. 乙公司所承攬之水電工程款債權,是否為法定抵押權擔保之範
圍?
2. 乙公司所承攬之水電工程款債權,是否可對建案之建物主張法
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