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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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甲擬自地自建五樓透天店舖二棟販售,而向 A 銀行申請建築
融資,甲完成三樓結構體後,即因資金不足,無法繼續興建,遂與
乙營造公司 (以下稱乙公司) 簽立不動產合建協議書,約定「由甲
提供土地給乙公司繼續興建完成五層樓透天店舖二棟,有關後續工
程費用均由乙公司負擔,工程完竣後,乙公司與甲各分一棟建物暨
其坐落基地之所有權,另甲應就其分得之建物負擔半數之工程款,
至於基地之原債務由甲負責清償」。嗣後乙公司完成該二棟建物原
留空地之天井及後面空地增建及加建第六、七樓而成為二棟七層樓
建物,惟均未辦保存登記 (即未取得所有權狀);後因甲積欠 A 銀
行建築融資未清償,A 銀行即以拍賣抵押物之確定裁定就該土地及
建物全部強制執行,A 銀行於第一輪第三拍時聲明承受,並經執行
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完成所有權登記。不料,乙公司突然對 A
銀行就其所承受抵押物之建物主張其有法定抵押權 (強制執行程序
進行中,乙公司並未主張其有法定抵押權而聲明參與分配) 而提起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訴,身為 A 銀行之法催人員應如何答辯以
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