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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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建築融資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43
本案之爭執點有四:
1. 乙公司與甲簽立之「不動產合建協議書」之契約性質為何?
2. 乙公司對該建物是否取得法定抵押權?
3. 乙公司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多長?
4. 乙公司主張之法定抵押權是否因拍賣而歸於消滅?
茲一一分析如下:
1. 乙公司與甲簽立之「不動產合建協議書」之契約性質為何?
按地主提供土地,由建主出資合作建屋,雙方按約定之比例分
配房屋之契約,如契約當事人言明,須俟房屋建竣後,始將應分歸
地主之房屋與分歸建主之基地互易所有權,固屬互易契約;惟如契
約約定建主向地主承攬完成一定工作,而以地主應給予之報酬,充
作建主買受分歸其取得房屋部分基地之價款,則屬買賣與承攬之混
合契約,至若契約約定地主、建主各就分得之房屋以自己之名義領
取建築執照;就地主而言,應認該房屋之原始所有權人為地主,地
主與建主就此部分之關係則為承攬契約 (高法院 82 年台上字地
290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甲將其所有之土地申請建築五層樓建
物,並已完成一至三樓之結構體,嗣因資金不足,無法繼續興建,
遂與乙公司簽立不動產合建協議書,約定由乙公司承接該建物之後
續興建工程,其興建工程一切費用均由乙公司負擔至建物完成並取
得建物所有權狀為止。甲應配合乙公司辦妥土地債務清償完畢後,
將其中一棟建物分歸甲所有,惟自不動產合建協議書成立之日起,
後續未完成工程之總工程款,甲就其分歸取得之建物同意負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