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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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豈能不叫承攬營造商拋棄呼?

                        2.  承攬人承攬之工作如為房屋建築,法定抵押權是否包括該房屋

                           之基地?

                            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地 1178 號判決「承攬人承攬之工作如

                        為房屋建築,其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即僅對「房屋」部分始有
                        法定抵押權,至於房屋之基地,因非屬承攬之工作物,自不包括在

                        內。」準此,承攬人所創建出來的建物,方為法定抵押權效力之所
                        及;至於土地係「上帝」所創造出來的,非屬承攬人所創建,自不

                        包括在內。


                        3.  「小包」對承攬人承攬之工作如為房屋建築,對該「房屋」是
                           否得主張其有法定抵押權?


                            一般在建築實務上,承攬人 (俗稱統包或大包)  與定作人簽訂
                        承攬契約後,其會將所承包之建案,再發包給水電、土木、土方及

                        空調等承包業者 (俗稱小包)  承作;一旦建案發生問題,承攬人倒
                        閉人去樓空,小包未收到其應得之工程價款,往往主張其等才是該

                        建案「房屋」的承造者,而主張其有法定抵押權。惟按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地 2445 號裁定「按修正前民法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之

                        法定抵押權,係指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於工作物所附定
                        作人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倘非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關係,則不

                        能成立法定抵押權。」準此,換言之,直接與定作人簽訂承攬契約
                        之承攬人,方得對於工作物所附定作人之不動產主張其有法定抵押

                        權,而小包係跟承攬人簽訂承包契約而非直接跟定作人簽訂承包契
                        約,故縱該工作物 (建物) 所附定作人之不動產 (土地) 為其等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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