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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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附錄



                            建築融資在金融界授信實務上是很重要的授信業務,從「土地
                        融資」、「建築融資」到建物完成後辦理整批分戶貸款,一氣呵

                        成,全部都在融資的金融機構完成,對每年都被業績目標叮得喘不
                        過氣的業務單位可說是「王將人蔘大補丸」,大大地幫助業績目標

                        的達成。所以,老經驗的授信同仁常說業務單位一年只要能承作二
                        個建築融資授信案,全年總行所訂定之業績目標達成即不成問題,

                        可以躺著作了。但是承作建築融資之融資期間約二至三年之間屬中
                        期放款,相對地其授信風險亦較一般短期的企業融資來得大,故授

                        信之金融機構最怕融資的建築物尚未完成即發生融資的建商倒閉,
                        碰到此種狀況真的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真的要「回家躺著作

                        了」。據筆者所知,某金融機構中部某分行承作四件建築融資,倒

                        閉四件,命中率百分之百,您說該分行經理的下場會如何?不言可
                        喻。所以,為了避免上開風險的發生,承作建築融資最好以「信
                        託」方式承作,不論對融資的金融機構、借款之建設公司及預售屋

                        承購戶而言都較有正面的效益。就融資的金融機構而言,擔任該建

                        案之受託人開立信託專戶,依工程進度撥款入信託專戶,控管興建
                        資金的流向,避免貸款之建設公司挪用資金他用,保障該建案所需

                        之資金,並將該建案之土地按「土地融資」、「營建融資」及其他
                        信用額度合計金額之 120% (每家金融機構規定不同)  設定第一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融資之擔保,透過信託機制確保融資款項優
                        先清償。就貸款之建設公司而言,較易取得金融機構之同意承作;

                        就承購戶而言,繳納之自備款價金直接存入信託專戶,由受託人即
                        授信之金融機構管理,亦得確保其所繳納之價金確實運用於建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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