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164
160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是否概應於依法承受訴訟後,始得進
行其訴訟程序?
1. 起訴前死亡者
當事人能力為起訴程序之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故如
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者,為當事人能力欠缺,依其性質屬無從補正
事項,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2. 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者
(1) 當事人能力非僅為起訴之程序要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
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故當事人如於訴訟程序中死亡,法院
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
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之規定裁定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候辦。
(2)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