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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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2)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
                                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

                                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
                                取或補付欠資。

                        2.  參照上開等法條之規定,本案第一審判決送達被告某甲時,雖
                           未會晤某甲,但某甲住所既設有管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即非

                           不得將該判決交付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是本案並無不能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送達之情形,郵政機關

                           之郵差逕為寄存送達,尚難認為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旋由派
                           出所以某甲逾期未領為由,將判決退回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

                           院應重新送達方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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