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2)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
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
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
取或補付欠資。
2. 參照上開等法條之規定,本案第一審判決送達被告某甲時,雖
未會晤某甲,但某甲住所既設有管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即非
不得將該判決交付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是本案並無不能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送達之情形,郵政機關
之郵差逕為寄存送達,尚難認為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旋由派
出所以某甲逾期未領為由,將判決退回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
院應重新送達方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