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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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甲營造公司 (以下稱甲公司) 承攬某政府機關 (以下稱該機關)
之某橋樑工程 (以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期間自民國 (以下同) 9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95 年 06 月 16 日止,依合約載明甲公司應按決標
價格 10%繳交履約保證金;工程保留款則按每期估驗款 10%繳
納,但不得超過合約總價 5%,甲公司乃請 A 銀行於 9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其保證書內容如下:
「一、因甲公司得標系爭工程,應繳交該機關履約保證金新台
幣 (以下同) 900 萬元,該項履約保證由本行開具保證書負責擔
保。
二、承包商甲公司與該機關簽定上項工程合約後,如甲公司未
履約或因其疏忽缺失,工程品質低劣,致使該機關蒙受損失,則不
論此等損失屬何種原因,本行均負償還之責。本行經接獲該機關書
面通知,即日將上述履約保證金如數給付該機關,絕不推諉拖延。
該機關自得處理該款項,無須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絕不
提出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甲公司乃請 B 銀行於 94 年 9 月 20 日出具保留款保證金保證
書,其保證書內容如下:
「一、甲公司得標承建系爭工程,依照合約規定,該機關得自
每月給付甲公司之工程估驗款內扣減 10%作為保留款。甲公司得
於估驗款支付滿二十個月後,向該機關提出保留款保證金保證書,
申請領取該期間被扣減之保留款,或甲公司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