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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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
                        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
                        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同法第八十八條「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
                        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
                        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同法第九十二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

                        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
                        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
                            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

                        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而清算之種類可分為:
                            (1) 普通清算:公司清算後依通常程序所進行之清算。

                            (2)  特別清算: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法院之命令,進行特別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由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
                                 東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令開始特別清算程序。

                               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由清算人向法院聲請。

                            綜上所述,A 銀行法催人員首要瞭解甲公司於辦理解散登記時

                        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如無,A 銀行即可以債權人即利害關係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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