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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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萬一乙公司與 A 銀行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但審查部批示條件
                        一定要乙公司背書方同意承作,此時身為授信經辦或主管的您,記

                        得要另徵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憑以核對。通常客戶都給影本,亦
                        請記得在影本上要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加蓋登記卡上左上角的

                        公司大小章,如此影本在法律上方有證據力;而乙公司之背書章當
                        然應與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左上角的公司大小章一致方可,以避

                        免日後乙公司否認背書印章之真正。
                            其次要談到票據提示期限暨時效的問題,承上假設 A 銀行核

                        給甲公司一般週轉金貸款額度新台幣 1,000 萬元,期限一年,即
                        99 年 7 月 1 日至 100 年 7 月 1 日止,徵甲公司發票乙公司 (母公司)

                        背書之備償支票備償,如下圖示六所示,則這張支票最遲應於何時
                        提示,方不致對發票人甲公司暨背書人乙公司喪失票據追索權?



                        圖示六


                              發票人:甲公司 (公司設立登記地址:台北市大安區)
                              背書人:乙公司 (公司設立登記地址:高雄市前金區)
                              執票人:A 銀行新店分行 (行址:新北市新店區)

                              付款行:A 銀行營業部 (行址:台北市中山區)
                              支票發票日:100 年 7 月 1 日
                              面額:1,000 萬元



                            先就對發票人甲公司而言,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

                        時效而消滅」,準此,A 銀行新店分行最遲應在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為付款之提示,否則票據付款請求權將因消滅時效完成,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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