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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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 備償票據之徵提暨提示期限與時效 11
A 銀行出現兩次,即票據法第九十九條所說的回頭背書,一旦
產生回頭背書,執票人 A 銀行對背書人無追索權,即乙公司不必
負背書責任,A 銀行之債權勢必無法確保。因此,有一個重要的基
本概念,備償票據只要有背書人,則受款人即抬頭人欄位上應空白
不能出現授信金融機構之名稱,否則如圖示五即會造成回頭背書,
導致金融機構的債權無法確保,不可不慎。
其次要談的是,乙公司之背書章,是要蓋放款約定的章還是存
款約定的章比較好呢?(假設乙公司同時與 A 銀行亦有存、放款往
來,且存、放款留存之印章不一樣。)
此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卻往往造成業務單位與稽核單位認知上
的差異而產生困擾。在催收訴訟實務上,最怕的是被告否認印章之
真正即主張印章係他人偽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
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準
此,身為原告之金融機構就該印章之真正應負舉證責任,但法界俗
諺「舉證之所在即是敗訴之所在」,故一旦無法舉證該印章係乙公
司之印章,必遭敗訴之判決。
本題乙公司既然與 A 銀行有存、放款業務往來,依金融存、
放業務實務,存、放款留存印章均須負責人代表親簽蓋章,且金融
機構存、放款經辦完成對保手續後,必須在對保人欄位上蓋章以示
負責,故乙公司背書章蓋存款留存之印章或放款留存之印章均可,
沒 有 限制非 存 款或放 款 章不可 ( 請稽 核單位 勿 拿石頭 砸 自己的
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