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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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  備償票據之徵提暨提示期限與時效  7





                                (1)  法院於開庭日時,承審法官告知訴訟代理人 (即催收人員),
                                    本案經合法送達被告未到庭,原告有無意見?這是所有催收

                                    人員暨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最喜歡聽到的一句話,因為您只
                                    要回答「請准一造辯論判決」,即可打道回府,因被告業已

                                    人去樓空逃匿無蹤,何來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
                                (2)  被告於法院所訂開庭日出庭應訊時,百分之九十九都未委請

                                    律師代理訴訟,在法庭上大都千篇一律回答:他也被人家倒
                                    帳或投資失利導致借款到期無法還款,但絕對有誠意還款,

                                    是否懇請原告同意本金分十年或二十年分期攤還,利息全免
                                    或降利率云云,不知或沒錢應請律師打票據原因關係的抗

                                    辯;萬一其真的請律師代理訴訟,身為催收暨訴訟代理人的

                                    您,乾脆把被告拉到庭外,告知其請律師的錢 (每審行情價
                                    約新台幣六萬元)  不如作為借款還款的頭期款,其餘款項分
                                    五年或十年分期攤還好商量,您也順利完成催收的任務,被

                                    告一定樂於接受,以免於票據原因關係抗辯上浪費寶貴的金

                                    錢與時間。

                                  況且如所徵提之備償票據係本票,您還可以根據票據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既快速又省錢。


                             2.  目前授信實務上大都採第二種模式運作,對金融機構債權之確
                                保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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