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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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A 銀行擬核予甲公司短期授信額度新台幣 1,000 萬元,但甲公

                        司營運情況不甚理想亦無任何資產可供擔保,但鑑於其母公司乙公
                        司為營運績效甚佳之上市公司,故 A 銀行擬徵提乙公司為連帶保

                        證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加強債權之確保。試問:


                        1. 母公司 (乙公司) 可否擔任子公司 (甲公司) 授信之連帶保證人?
                        2. 徵提乙公司為票據債務人是否較為可行?

                        3. 如何徵提備償票據,對 A 銀行之債權確保最為有利?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

                        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以杜
                        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目前以公司組織型態
                        出現法律上允許該等公司可以擔任保證人者有三:

                            1. 銀行業。

                            2. 票券公司。
                            3. 保險公司。


                            上開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管會 (以前為財政部),其
                        營業執照係金管會 (以前財政部)  所核發,而一般的民間公司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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