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52

42





                        (三)將契約結合入信用狀


                            另有開狀申請人為求確保其權益而將基礎契約之副本、預立發票

                        (Proforma invoice)  或類似者包含為信用狀之一部分,例如:信用狀規
                        定“Details as per Pro forma invoice no.789, which is attached and formed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redit”並將該預立發票附隨於信用狀;於此情
                        況,國際商會之意見,為該契約之全部內容將構成信用狀之一部分,

                        所有接受該信用狀之當事人須予遵循,惟此種開狀方式對於申請人之
                        權益並無法確保且易生糾紛,因此,UCP600 第 4 條 b 項規定,開狀

                        銀行應勸阻 (Should  Discourage)  申請人以任何意圖將基礎契約或預立
                        發票等之副本結合為信用狀一部分之方式簽發信用狀。

                            對於前述規定,UCP600 起草小組承認條文中無法加註任何禁止
                        以此種方式開狀之規定,但應提醒開狀申請人以此種方式開狀對其確

                        保貨物之數量品質等,所能提供之保障很小;因此,申請人應改以要

                        求安排裝船前之檢驗或類似者,並要求提示證明此項作為之單據等方
                        式取代之,例如:信用狀可規定受益人須安排裝船前之檢驗並提示檢
                        驗證明書,另建議倘通知銀行接獲此種形式之信用狀,可依據

                                                             21
                        UCP600 第 9 條 e 項選擇不通知信用狀 。


                        三、信用狀作業之符合原則



                            如前所述,在信用狀作業時,所有當事人所處理的僅為單據,銀行

                        憑以付款之依據亦為單據之審查,加以銀行不熟悉與信用狀項下貨物相
                        關之專業知識,亦不明瞭買賣契約之內容,因此,銀行審查提示藉以決



                        21  ICC Commentary on UCP600, ICC Publication No.680,p.29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