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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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悉,因此,買賣雙方 (即開狀申請人及受益人)  倘以買賣契約所衍生之
                        任何抗辯,干擾銀行對於信用狀之付款,則將使信用狀之作業趨於複

                        雜,而銀行對於出借其信用替開狀申請人簽發信用狀之意願必將趨於
                        保守,因此,將信用狀作業侷限於信用狀與單據之文義作表面之審查

                        以決定是否履行承諾,實有其必要性;至於開狀申請人及受益人因應
                        信用狀此等特性,受益人須遵循信用狀之條款及條件,並提示符合信

                        用狀規定之單據,始能獲付款;另一方面,對於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
                        據,縱其表彰之貨物無論品質或數量上有瑕疵,據此開狀申請人亦不

                        能要求開狀銀行對外主張拒付,而應循信用狀以外之途徑-諸如:交
                        涉、仲裁或依法訴追等,解決雙方之糾紛。


                        (二)獨立性與文義性之因應


                            在信用狀交易時,開狀申請人及受益人 (即買/賣雙方) 須對信用狀
                        交易之此等性質有所了解,並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以確保本身之權

                        益:

                        1.  受益人應了解其如擬使用信用狀,須向指定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
                          保兌時)  或開狀銀行提示所規定之單據並構成符合之提示,開狀銀

                          行或保兌銀行 (如有保兌時) 始有兌付或讓購之義務,倘提示係屬不

                          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因此,受益人在使用信用狀
                          時,應遵循信用狀之規定,提示無瑕疵之單據,以確保獲開狀銀行
                          付款,切莫隨意以保結方式 (即對押匯銀行出具保結書,申請瑕疵

                          押匯)  提示瑕疵之單據,因保結書僅為出口商 (受益人)  與承做出口

                          押匯之銀行間之協議,無法拘束開狀銀行,只要單據有瑕疵,銀行
                          即有拒絕兌付或讓購之權利。
                        2.  申請人於申請開狀時,更應體認信用狀交易之獨立性與文義性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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