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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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之影響,例如:受益人違反買賣契約之約定且此等約定並未載
                                入信用狀,而受益人之提示係屬符合,於此情況,開狀銀行無法拒

                                絕兌付或讓購;因此,申請人 (進口商) 在申請開狀時,須注意!除
                                須審慎與賣方 (出口商也是信用狀受益人) 簽訂買賣契約,且須將所

                                訂契約中與申請人債權確保之相關約定 (例如:出口貨物須經指定
                                之檢驗機構做裝船前之檢驗並提供檢驗證明書)  或類似約定轉載於

                                開狀申請書,並據此簽發信用狀,否則,事後受益人違反未載明於
                                信用狀之契約約定,開狀銀行不得主張拒絕兌付,此時申請人僅能

                                法律途徑,進行耗時費事且花費不貲之訴訟。
                                國際商會 (ICC) 在其所出版之 ISBP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對此亦有下述實務補充:

                                (1)  ISBP paragraph 1:信用狀之條款獨立於基礎交易,縱信用狀明

                                   示參照該等交易者亦然;為避免審查單據時,產生不必要之成
                                   本、遲延及爭議,申請人與受益人間應審慎考量,須提示之單

                                   據、由何者簽發及提示之時間。
                                (2)  ISBP paragraph 2:申請人承擔其有關簽發或修改信用狀之含糊

                                   指示所產生之風險;除信用狀另有明確規定,簽發或修改信用
                                   狀之請求,即授權開狀銀行以必要或適當之方式補充或研訂信

                                   用狀之條款,以利信用狀之使用。
                                (3)  ISBP paragraph 5:許多發生於審單階段之問題,可藉由對其所

                                   涉及之基礎交易、信用狀之申請及信用狀之簽發給與審慎之注
                                   意,而予以避免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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