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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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所牴觸之統稱。另第 14 條 (d)  項規定,在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以及國
                        際標準銀行實務予以審閱時,單據之資料與該單據,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

                        信用狀之資料,不須完全一致,但彼此間不得牴觸。
                            本問題所提之發票已依 18 條 (c)  項之規定,反映了貨品名稱 (含有兩個

                        預立發票號碼及日期),而其他信用狀所規定的單據僅提及一個已出貨之預立
                        發票號碼,以反映了部分裝運之事實。且依據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商業發票

                        的資料與其他規定的單據並不須完全一致;因此,本問題之商業發票載有兩
                        個預立發票號碼,而其他單據僅有一預立發票號碼顯示於單據上,並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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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觸 ,亦不視為瑕疵。






                        (三)單據本身資料之相符性


                        1. 單據本身之資料亦不得牴觸: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單
                          據之資料除不得與任何其他規定單據之資料或信用狀中之資料牴觸
                          外,亦不得與該單據本身之資料牴觸。

                        2. 相關案例


                         問題:同一單據上之資料間不一致,是否構成瑕疵?



                                                   【問題摘述】

                        ―空運提單 (AWB) 在其右上端之欄位載明“Company P as the carrier”,右下

                        端之欄位則載明“Company P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Company B”,此是否構

                        25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2005-2008,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37, ICC Publication No.697, p.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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