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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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牴觸,是否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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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所提示之 AWB 副本明顯的,簽發人 (右上角)有“as the carrier”之措

                             辭,而 AWB 同一繕打且簽字之單據簽發人係屬“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UCP500)  第 13 條 a 項規定如下:“…各單據表面顯示彼此牴觸者,認為

                             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不符”。【註】
                                 同一單據上之不一致,亦屬於前述規定之範圍,此為已被接受之國際間

                             銀行實務。
                                 AWB 上明顯的標示兩個不同之運送人,其上既未對於單據簽發人之權

                             限 (“運送人”抑或“運送人之代理人”)  給予明確之確認,單據簽發人亦未於其
                             上作任何更正,此 AWB 不符合信用狀 (規定)  且相對人以此理由拒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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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WB 係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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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單據之資料或信用狀中之資料完全一致,但不得牴
                             觸;亦即所謂相符性不須如鏡影般 (mirror  image)  的完全一致,只須不互相

                             牴觸即可;但應注意單據之資料除不得與任何其他規定單據之資料或信用狀
                             中之資料牴觸外,亦不得與該單據本身之資料牴觸”,前述同一單據上資料間

                             之牴觸,即屬不符。】










                             26  ICC(2004): “DOCDEX DECISION No.230”,Collectd DOCDEX Decisions 1997-2003,
                               ICC Publication No.665, ICC Services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Paris France. p.1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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