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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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單據間之相符性


                             1. 單據間之資料不得牴觸: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單據之
                                資料在以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不須

                                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之資料完全一致,
                                但不得牴觸。

                             2. 相關案例


                              問題:商業發票顯示 2 個預立發票 (proforma  invoice)  號碼及日期,但其他
                                     單據只顯示 1 個預立發票號碼及日期,是否構成瑕疵?



                                                         【問題摘述】


                                 通常在簽發信用狀時,信用狀上有關貨物說明之內容,除貨物之名稱、

                             數量、單價、貿易條件 (trade term)…外,亦載有與本交易相關之預立發票或
                             契約之號碼與日期;本問題所涉及之信用狀,載有兩個預立發票之資料,而
                             在提示之單據中,商業發票依據 UCP 有關貨物說明之規定載有兩個預立發票

                             號碼及日期,而其他單據僅記載實際出貨相關之預立發票、號碼與日期,此

                             是否視為牴觸?

                                                        【分析與結論】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商業發票中貨物之說明,須與信用

                             狀的說明相符,其他單據則依據第 14 條 e 項之規定,得為不與信用狀之說明



                               No.R237, ICC Publication No.632, p.36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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