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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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狀交易之文義性 (無因性)
信用狀交易中,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均以信用狀所載條款之
文義為憑,加以權衡,以確定其權利、義務,不許當事人以信用狀文
義以外之證明方法加以變更;且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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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及/或其他履約行為 ;而銀行審查單據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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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之表面審查,是否與信用狀或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相符 ,至
於單據本身是否正確、有效或是否偽造,信用狀表彰之貨物、勞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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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行為,或單據簽發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概與銀行無關 ;這種法
律性質稱為信用狀交易之文義性。
二、信用狀具獨立性與文義性之必要及其因應
(一)獨立性與文義性之必要
在信用狀作業中,開狀銀行係以其信用取代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對受益人 (出口商) 出具承諾,在出口商履行所有信用狀條款及條件,
並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後,對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即開狀
銀行以其信用對受益人承諾,使其無疑慮的出貨以加速交易之進行,
並使交易能圓滿完成,但信用狀作業僅為國際貿易之付款方式 (工
具),與貨物之交運並無直接關係,而開狀銀行在整個信用狀交易中所
依據的亦為其所熟悉的僅有信用狀,至於其他相關契約主要為買賣契
約,或貨物之品質、規格、數量…等,對此銀行並不熟悉甚或無所
18 ICC UCP600 第 5 條。
19 ICC UCP600 第 14 條 a 項。
20 ICC UCP600 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