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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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經數週之等待,I 公司始終未接獲任何貨物,經調查才發覺單據係偽造
                             的,透過開狀之 B 銀行要求止付,惟該等信用狀款項已遭提領一空;事後開

                             狀銀行委請律師告發該 L 姓父子及 M 銀行之經辦/主管三人詐欺及協助詐
                             欺,並遭我國地方法院以詐欺及貪污罪起訴,經三審改判偽造有價證券或偽

                             造文書,分別判處四個月至八年不等之徒刑,但主嫌 C 姓之香港男子已攜帶
                             鉅款逃之夭夭,僅分給 L 姓父子不到一成之佣金。







                             (三)案例檢討

                                  本案對於我國銀行界之衝擊極大,因三審法官以「違法陋習」形

                             容銀行界普遍採行之信用狀項下託收業務,而其判刑之依據係 M 銀行
                             用錯申請用紙,即其承作時 J 公司使用「出口託收申請書」,而寄送

                             單據給開狀之 B 銀行隨附之寄單伴書上卻表明已押匯“We have
                             negotiated the sight draft (s)…”,法官認定 M 銀行相關人員,將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判處偽造文書之罪,雖
                             然法官判案有其獨立之立場;但綜觀全案,進口商及開狀銀行豈無責

                             任乎?首先,在一金額如此鉅大之交易,進口商是否對其交易對手做

                             過徵信調查?因信用狀受益人-J 公司根本從未接過任何業務,其負
                             責人係經營一家同名之營造公司且債信不良,其泰國之出貨人係 C 姓
                             香港男子自稱設立之一兩合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無人知曉?另其出貨

                             表面顯示雖係經國際知名之公證公司檢驗,且裝運於一國際知名之船

                             公司,並由其簽發提單,但事後經查詢該等公司,證實連同保險單據
                             皆屬偽造,因此,進口商或開狀銀行為何未事先考慮此點,而改安排
                             由進口商派人至出口地作裝船前之驗貨?最後在三角貿易或多角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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