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286

276






                        據中,有一單據係由開狀申請人簽發之檢驗證明書且其簽樣係由開狀銀行留
                        存及核對,而覺不妥不擬承做,唯經有力人士關切後,仍勉予辦理;押匯後

                        單據經寄送開狀銀行—香港 H 銀行,該行即以「檢驗證明書」之簽章不符為
                        由,主張拒付並退回全部單據,而該信用狀項下貨物滯留香港。

                            隨後押匯銀行聯絡航空貨運公司—J 公司申請退運該批貨運,J 公司回報
                        貨物已遺失並已報案;押匯銀行在向保險公司洽詢理賠無著後 (因雖以 CIF

                        條件交易,出口商亦提示已空白背書包含 TPND 條款之保單,但因貨物抵達
                        目的地後,超過四個月始處理,已超過保險涵蓋之期間,即空運貨物在保單

                        所載目的地機場卸貨後,超過三十天,保險效力失效);結果,求償無門而轉
                        銷呆帳。

                            另於處理過程中,直接及間接獲悉國內有數家銀行亦遭 X 公司以相同手
                        法倒帳 (相同之開狀銀行,同性質之貨物),其中有一 C 銀行安排抽取數件滯

                        留香港之貨物寄返台灣查驗,發覺皆為過期無效之零件。






                        (三)案例檢討


                            此種信用狀仍屬假交易,真融資之詐騙手法。原先信用狀之簽發

                        係擬供國內之企業向銀行申請出口前外銷貸款,但因申請出口前外銷
                        貸款未獲核准,改以無效之貨物託運出口,取得運送單據後,申請出
                        口押匯;但如前所述信用狀載有須提示開狀申請人簽發並簽署之單

                        據,而開狀銀行即據此主張拒付。因此,銀行辦理出口前外銷貸款
                        時,應注意:

                        1. 對出口商確實做好徵信調查,審慎核予額度。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