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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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其對押匯銀行之補償,一般銀行會安排以到單審理後由開狀銀行
                        付款方式處理,但本案開狀銀行卻以授權扣帳處理,此等諸多疑點顯
                        示本案並不單純,僅能說其係國際詐騙集團之精心鉅作。


                        (四)辦理信用狀項下託收之應注意事項


                            此亦可參考前述第三章第六節「瑕疵單據之處理」一節中,有關
                        辦理信用狀項下託收之應注意事項。







                                      第二節  信用狀交易之建議







                        一、申請人 (進口商) 申請開發信用狀



                        1.  依據 ISBP paragraph  2 之實務補充,申請人須承擔其有關簽發或修

                          改信用狀之不明確指示而導致之風險;此應為申請人(進口商)  申請
                          開狀之基本認知,因此申請人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狀或修改信用狀

                          時,其指示須明確且完整。
                        2. 申請人 (進口商) 應認知申請依據 UCP600 所開發之信用狀屬於不可

                          撤銷信用狀,而不可撤銷信用狀一經簽發,其修改或取消,依據
                          UCP600 第 10 條 a 項之規定,須得到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保

                          兌)  及受益人之同意;因此,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之開狀申請須審
                          慎,須認知信用狀一經發出,事後所有之修改及取消皆須經受益人

                          (出口商)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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