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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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空運提單背書之性質不同:為委任領貨背書 (即空運提單上記載之
                                受貨人背書委任真正之貨主-進口商領貨)。

                             7.  以空運方式進口貨物之信用狀案件,應注意其副提單背書之辦理情
                                形,倘未辦理副提單背書,縱贖單或付款手續皆已辦理,亦應追究

                                其合理性,以確保銀行債權。


                             五、以融資信用狀申請外銷貸款或出口押匯之防範




                             (一)出口融資信用狀

                                  此種與前述之假進口、真開狀之目的相同,亦為港台兩地業者以

                             銀行給予客戶之進出口額度不當融資之慣用手法,其手法與假進口、
                             真開狀相反;在出口融資信用狀,轉換成香港 (或中國)  之財務公司,

                             簽發此種假交易之融資信用狀給國內之企業,供其向銀行申請出口前

                             外銷貸款,於貸放後,即違約不還款,造成貸放銀行之呆帳損失;但
                             為防止此等企業,在無法申請到出口前外銷貸款時,會改以偽造單據
                             申請出口押匯,此等信用狀通常會規定使用信用狀時,須提示由開狀

                             申請人簽發並簽署之單據 (如領貨收據或檢驗證明書)。

                             (二)相關案例


                                                         【案例摘述】


                                 F 銀行 B 分行之 X 客戶,原本經營傳播業,卻於 89 年初申請出口押匯

                             額度,分行經辦同仁詢問為何須出口押匯額度?彼稱擬跨行經營電子零件買
                             賣業;額度核准後即提示,由香港 H 銀行簽發本國 C 銀行通知之信用狀項下

                             單據申請押匯,該分行外匯經辦及主管審核後,發現該信用狀規定提示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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