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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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關案例


                                                   【案例摘述】


                            在 1970 年代,一過路客向國內一公營銀行以全額結匯方式簽發一紙信用

                        狀至香港,進口價值 50 萬美元之貨物;貨物先運抵台灣,開狀申請人以信用
                        狀項下單據上未寄達,申請擔保提貨,開狀銀行因信用狀金額已全部結匯,

                        認為無風險,而予以辦理。隨後單據寄達,匯票及發票之金額暴增為 100 萬
                        美元,開狀銀行立即主張拒付並退還單據。

                            信用狀受益人隨即持退還之提單,向運送人請求因運送人錯誤放行貨物
                        之貨款,運送人轉向簽發擔保提貨書之開狀銀行求償,造成交易糾紛。

                            此即為開狀銀行辦理擔保提貨可能之風險之一。






                        (四)銀行辦理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應注意事項


                        1. 辦理擔保提貨,銀行對運送人 (船公司) 之保證責任,就所擔保提領
                          之貨物數量雖已確定,但所擔保貨物之價值係不確定的。

                        2.  即期應收回墊款本息,遠期依授信批覆條件徵提擔保品或還款本
                          票。

                        3. 辦理後,應注意擔保責任之解除。
                        4. 已辦理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申請人喪失拒付之權利。

                        5.  對於未核予開狀額度之全額結匯開狀案件,原則不辦理擔保提貨

                          (開狀時可洽開狀申請人,於信用狀規定:提單以開狀申請人為受
                          貨人,且一份正本提單逕寄開狀申請人,以便其自行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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