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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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卻未出貨或裝運不實貨物。
(二)相關案例
【案例摘述】
2008 年初,國內一銀行替客戶簽發信用狀至印度,進口兩貨櫃之棉紗;
當進口單據寄達並經開狀銀行審查後,發現單據上之瑕疵,但申請人 (進口
商) 決定接受瑕疵並贖單領貨,待報關領櫃拆櫃後,發覺全部為垃圾-無商
業價值之廢紗。進口商隨即要求開狀銀行對外拒絕付款,但因進口商已辦理
贖單提領貨物,開狀銀行依據 UCP 之規定無法拒絕付款。
【事後之處理】
本案因無法依循信用狀之管道主張拒絕付款 (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f 項
之規定,倘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未依本條之規定辦理時,則該等銀行不得主
張該等單據係不構成符合之提示),僅能請進口商以法律途徑解決此項糾紛,
即以詐欺為由先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禁止開狀銀行付款),再透過訴訟程序經
由法院判決開狀銀行無付款之義務。
(三)案例檢討
類似案件在進口開狀案件屢見不鮮,造成此種情況之原因,不外
下述與信用狀交易及運輸實務之特性:
1. 信用狀交易為單據交易:即銀行係依據單據之相符為付款之依據,
而與貨物是否交付無關係,且藉單據表面決定提示是否相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