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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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扣除利息及費用後,再將款項匯回供開狀申請人使用。
(二)所開信用狀之特徵
信用狀項下之貨物通常為電子零件 (例如:IC, SDRM, FLASH
MEMORY),單價較高 (甚至高出市價甚多),要求之單據簡單且容易
取得 (通常為商業發票、包裝單、航空分提單“HAWB”、甚或領貨收
據),且通常為 CPT 或類似之貿易條件;通常會出貨,但所裝運貨物
皆屬呆料或廢料,其目的僅為取得真正之運送單據,以提示給國內之
開狀銀行請求付款;開狀申請人通常到單會正常贖單,請求開狀銀行
即期墊付款項匯付提示銀行,並將墊付款轉外幣短期付款;但大多數
案件不辦副提單背書,因無提貨之需要。
(三)案例檢討
客戶以此種不當方式,將銀行核予之進口開狀額度變現週轉,因
安排此種不當融資之財務公司,通常收取高額之利息及相關費用;導
致銀行之代墊之信用狀款項,到期不獲還款;因此,為避免發生此種
情況,銀行辦理進口開狀時,應注意:
1. 對於開狀額度之申請,應確實做好徵信調查,審慎核予進口開狀額
度。
2. 應注意所簽發信用狀項下貨物 (進口之貨物) 與開狀申請人實際營運
項目之關聯性。
3. 對於以空運進口貨物之開狀案件,應注意其副提單背書之辦理情
形,倘未辦理副提單背書,縱贖單或付款手續皆已辦理,亦應追究
其合理性,以確保銀行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