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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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項目之變更:

                            其他任何變更或更改,依據國際商會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  500[ICC Document No.470/977 Rev.3]  Issue1(b) under sub-

                        Article48(h) 之解釋,UCP 並未明確授權,因此,第一受益人請求將此
                        等變更或更改加入信用狀轉讓,係屬其與轉讓銀行之協議;另依據依

                        據 國 際商會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  500[ICC  Document
                        No.470/977  Rev.3] Issue2 under  sub-Article48(h)  之解釋,倘轉讓銀行

                        辦理信用狀轉讓時,內容包含此等與原信用狀規定之更改,則轉讓銀
                        行 (及開狀銀行) 將受轉讓條款之拘束。

                            因此於此情況,倘第一受益人欲使涉入交易之第二受益人及申請
                        人,彼此不知曉,則較妥善之作法,宜將原可轉讓信用狀中所有可能

                        洩漏此類訊息之項目 (UCP600 第 38 條 g 項所允許者除外)  皆須修改
                        後,再申請辦理信用狀轉讓,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a 項之規定,銀行

                        除依其明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外,無義務轉讓信用狀;至於刪除單據
                        及/或條款之修改,係根據原可轉讓信用狀申請人之確認及指示。


                        (五)實務上辦理換單式轉讓,於辦理轉讓時 (即拍發 MT720/721

                               電文),對轉讓銀行之建議


                            除 UCP600 第 38 條 g 項所允許變更之項目外,倘涉及其餘項目之
                        變更,仍宜要求第一受益人請求申請人修改原信用狀條款後,再行辦
                        理轉讓,以避免涉入將來替換單據倘發生問題時所衍生之糾紛。


                        (六)單據之替換


                            信用狀經轉讓後,有關第二受益人單據之提示,第一受益人之替
                        換單據,及轉讓銀行對單據之處理等相關問題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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