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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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項目之變更:
其他任何變更或更改,依據國際商會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 500[ICC Document No.470/977 Rev.3] Issue1(b) under sub-
Article48(h) 之解釋,UCP 並未明確授權,因此,第一受益人請求將此
等變更或更改加入信用狀轉讓,係屬其與轉讓銀行之協議;另依據依
據 國 際商會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 500[ICC Document
No.470/977 Rev.3] Issue2 under sub-Article48(h) 之解釋,倘轉讓銀行
辦理信用狀轉讓時,內容包含此等與原信用狀規定之更改,則轉讓銀
行 (及開狀銀行) 將受轉讓條款之拘束。
因此於此情況,倘第一受益人欲使涉入交易之第二受益人及申請
人,彼此不知曉,則較妥善之作法,宜將原可轉讓信用狀中所有可能
洩漏此類訊息之項目 (UCP600 第 38 條 g 項所允許者除外) 皆須修改
後,再申請辦理信用狀轉讓,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a 項之規定,銀行
除依其明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外,無義務轉讓信用狀;至於刪除單據
及/或條款之修改,係根據原可轉讓信用狀申請人之確認及指示。
(五)實務上辦理換單式轉讓,於辦理轉讓時 (即拍發 MT720/721
電文),對轉讓銀行之建議
除 UCP600 第 38 條 g 項所允許變更之項目外,倘涉及其餘項目之
變更,仍宜要求第一受益人請求申請人修改原信用狀條款後,再行辦
理轉讓,以避免涉入將來替換單據倘發生問題時所衍生之糾紛。
(六)單據之替換
信用狀經轉讓後,有關第二受益人單據之提示,第一受益人之替
換單據,及轉讓銀行對單據之處理等相關問題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