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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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有關:提示之單據被兌付前,單據係屬於第二受益人所有之意見;
                             即不應將整套第二受益人之單據交付第一受益人處理單據替換之事

                             宜,而是請第一受益人將其擬替換單據 (通常為匯票及/或發票) 送至轉
                             讓銀行替換,轉讓銀行並應將替換後第二受益人之匯票及/或發票妥善

                             保管,萬一替換後之單據遭開狀銀行拒付並退單時,得將保管之第二
                             受益人匯票及/或發票連同其他單據退還第二受益人。


                             (三)信用狀轉讓須經銀行辦理


                                  僅有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b 項所定義或經信用狀授權之銀行,始
                             能依據信用狀辦理轉讓,對此國際商會在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 500[ICC Document No.470/977 Rev.3] Issue3 under sub-Article48(a)
                             之解釋,依據 UCP 之規定,未經授權之銀行所辦理之轉讓不具效力;

                             因此,信用狀轉讓須經銀行 (且為 UCP600 第 38 條 b 項所定義之轉讓
                             銀行及開狀銀行) 辦理。



                             五、辦理信用狀轉讓之相關規定



                             (一)轉讓費用之歸屬


                                  轉讓銀行辦理信用狀轉讓所衍生之費用,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c
                             項之規定,除於轉讓當時另有約定外,有關轉讓發生之一切費用 (如

                             手續費,規費、工本費或支出),須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對此,國際商

                             會在 Commentary on UCP600 (p.160) 解釋,轉讓費用由第一受益人負
                             擔,係廣為接受之實務,且此項規定亦為對轉讓銀行之保障,且因在
                             大多數之情況,轉讓銀行與第二受益人無直接之關係,倘規定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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