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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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信用狀轉讓







                        一、信用狀轉讓




                            信用狀轉讓係指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通常為貿易商或中間商)  向
                        轉讓銀行申請,將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權利與義務移轉給另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通常為供應商)  使用之信用狀業務;信用狀轉讓業務通
                        常係使用於三角貿易 (仲介貿易)  或國際採購,前者係貿易商藉信用狀

                        轉讓安排供應商出貨取得裝運單據後,替換發票 (或匯票)  憑以賺取差
                        價 (佣金),後者則係大型買賣或零售業簽發大金額之可轉讓信用狀給

                        其派駐於出口地之採購代表或分公司,再由該採購代表或分公司申請
                        金額分割轉讓 (不替換單據) 予各供應商,憑以出貨。

                            信用狀轉讓之功能與轉開信用狀 (back-to-back L/C) 相似但性質與
                        作業程序不同 (兩者之比較分析可參考本章第三節),但 UCP600 對信

                        用狀轉讓有專屬條文規範 (轉開信用狀則無),因此在分析信用狀轉讓
                        時,不論換單轉讓或不換單轉讓須以該專屬條文 (UCP600 第 38 條) 為

                        基礎,另國際商會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 500[ICC Document
                        No.470/977 Rev.3]雖係依據 UCP500 所做出有關信用狀轉讓問題之解

                        析,但因 UCP600 第 38 條對 UCP500 第 48 條 (UCP500 轉讓信用狀之
                        條文)  條文內容之修改不大,因此該文件在分析 UCP600 第 38 條仍有

                        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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