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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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注意!保結書為受益人對押匯/指定銀行之切結 (承諾倘瑕疵
單據遭拒付,將返還出口押匯款並補償押匯銀行之損失),該保結書無
法拘束開狀銀行之付款與否。
二、辦理信用狀項下託收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狀項下託收與出口託收
信用狀項下託收與出口託收皆屬出口業務,且出口地辦理之銀行
受理時通常不墊款,但兩者之作業處理、適用規則及進口地收受單據
之銀行所承擔之義務,卻完全不同:
1. 信用狀項下託收:
除辦理時不須墊款外,其餘之作業與出口押匯完全相同,包含單
據之審查、開狀銀行之補償或拒絕兌付等;其作業須依據信用狀統一
慣例 (UCP),進口地收受單據之銀行為開狀銀行,因為信用狀係開狀
銀行之付款承諾,對於單據之接受與付款與否須由其本身依據 UCP 為
之。
2. 出口託收:
即國貿付款方式之 D/A 或 D/P,其作業須依據託收統一規則
(URC),進口地收受單據之銀行為代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其角色
僅係代理性質,不須審查單據及墊款,對於付款人 (進口商) 之贖單與
付款與否,亦概不負義務,且對出口商無任何兌付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