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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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票之號碼與日期
通常申請產地證明書,須提供與所須證明原產地之貨物相關之發
票,而簽發之產地證明書將載有簽發依據之發票之號碼與日期;倘產
地證明書記載之發票號碼與日期,不同於所同一信用狀所提示之受益
人發票號碼與日期,於此情況,依據國際商會“Opinions from the
March Banking Commission meeting” [ICC DCINSIGHT Vol.11 No.2
(p.10)],倘產地證明書顯示不同於受益人之發貨人,則提示之產地證
明書上所記載之發票號碼與日期與受益人所提示者不同,此並非不合
理,只要其他之資料與信用狀或其他單據相符即可。但倘產地證明書
顯示受益人為發貨人,則此不一致將視為瑕疵。
第六節 出口押匯瑕疵單據之處理
一、出口單據有瑕疵之處理方式
對於受益人所提示之單據,倘經審查,決定單據構成瑕疵,則押
匯/指定銀行通常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修改信用狀
倘時間許可,應由受益人洽請申請人修改信用狀,將無法履行之
條款予以修改;此為較理想之方式,但實務上卻是最不可行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