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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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議題
問題:檢驗證明書證敘明:「檢驗申請人聲明這批穀物是 2007 年之收
成」,是否因檢驗結果非屬檢驗人之主張,而構成開狀行拒付之正
當理由?
國際商會之意見:
倘信用狀對於此單據之資料內容未予規定,則只要單據之其他部分符合
信用狀之條款及 UCP600 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則檢驗證載列上述聲明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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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 。
二、產地證明書
(一)產地證明書之定義
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係用於證明貨物確屬某國 (或地
區) 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證明文件,其用途有:供適用優惠關稅之證
明、防止貨物來自敵對國家、防範外國產品傾銷及供進口國海關統
計;產地證明書原則應由信用狀規定之簽發人簽發,倘信用狀未規
定,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則由任何人 (包括受益人) 簽
發者皆可接受;另在普遍優惠關稅制度下,優惠授予國家,要求在進
口報 關時 ,須 提示 「優 惠關 稅產 地證 明書 (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實務上通常稱為“Form A”之產地證明書。
51 ICC OPINION R633 (TA663r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