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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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關議題



                              問題:檢驗證明書證敘明:「檢驗申請人聲明這批穀物是 2007 年之收
                                     成」,是否因檢驗結果非屬檢驗人之主張,而構成開狀行拒付之正
                                     當理由?



                             國際商會之意見:
                                 倘信用狀對於此單據之資料內容未予規定,則只要單據之其他部分符合

                             信用狀之條款及 UCP600 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則檢驗證載列上述聲明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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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的 。






                             二、產地證明書



                             (一)產地證明書之定義


                                  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係用於證明貨物確屬某國 (或地
                              區)  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證明文件,其用途有:供適用優惠關稅之證

                              明、防止貨物來自敵對國家、防範外國產品傾銷及供進口國海關統
                              計;產地證明書原則應由信用狀規定之簽發人簽發,倘信用狀未規

                              定,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則由任何人 (包括受益人)  簽
                              發者皆可接受;另在普遍優惠關稅制度下,優惠授予國家,要求在進

                              口報 關時 ,須 提示 「優 惠關 稅產 地證 明書  (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實務上通常稱為“Form A”之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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