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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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險之理賠
1. 理賠之辦理:
通常在信用狀交易,進/出口商 (買/賣方) 以 CIF 或 CIP 條件交易
時,信用狀規定須提示保險單據;此因以 CIF 或 CIP 條件交易,賣方
係代買方投保保險,承保自出口地移轉買方承擔之貨物運輸之風險;
因此,此等保險單據必要時須經受益人 (出口商) 背書轉讓保險利益予
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以供開狀申請人在貨物出險時申請理賠,而配
合此項實務,此等保險單據通常會載有保險公司或保險人在進口地之
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以供進口商在進口地申請理賠。
2. 相關案例:
前言:在保險作業,配合進/出口商以 CIF 或 CIP 條件交易,由進口商將保費
附加於交易之金額支付予出口商,而由出口商代為訂立保險契約,但
倘貨物在承保範圍內出險,則由進口商申請理賠,為此項作業之需,
保險單據載有在進口地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此為保險之實務。
問題:保險單據未載有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是否構成瑕疵?
【分析與結論】
無論 UCP 或 ISBP 皆未規定保險單據須載有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因
此在信用狀未另有規定之情況下,保險單據未載有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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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瑕疵。
50 ICC Collected Docdex Decisions 2004-2008, No.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