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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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保險之理賠


                             1. 理賠之辦理:


                                  通常在信用狀交易,進/出口商 (買/賣方)  以 CIF 或 CIP 條件交易
                             時,信用狀規定須提示保險單據;此因以 CIF 或 CIP 條件交易,賣方

                             係代買方投保保險,承保自出口地移轉買方承擔之貨物運輸之風險;
                             因此,此等保險單據必要時須經受益人 (出口商)  背書轉讓保險利益予

                             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以供開狀申請人在貨物出險時申請理賠,而配
                             合此項實務,此等保險單據通常會載有保險公司或保險人在進口地之

                             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以供進口商在進口地申請理賠。

                             2. 相關案例:

                             前言:在保險作業,配合進/出口商以 CIF 或 CIP 條件交易,由進口商將保費

                                    附加於交易之金額支付予出口商,而由出口商代為訂立保險契約,但
                                    倘貨物在承保範圍內出險,則由進口商申請理賠,為此項作業之需,

                                    保險單據載有在進口地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此為保險之實務。


                              問題:保險單據未載有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是否構成瑕疵?


                                                        【分析與結論】


                                 無論 UCP 或 ISBP 皆未規定保險單據須載有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因

                             此在信用狀未另有規定之情況下,保險單據未載有理賠代理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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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構成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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