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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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ification Clause”等類似除外條款,係保險業標準之要求且得予接
                        受;而 UCP600 即針對此等除外條款予以增訂,在草擬過程,起草小

                        組曾考量以清單方式列出可接受除外條款之方式予以規定,但倘該清
                        單內容改變而信用狀統一慣例無法同步修定時,將造成困擾;因此

                        UCP600 第 28 條 i 項規定為,在信用狀未予禁止之情況下,保險單據
                        得包含任何除外條款 (any exclusion clause) 之附註。


                        (七)免賠額 (Franchise) 或僅賠超額 (Excess)


                            所謂免陪額係指未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輕微損害,保險人基於處
                        理成本考量而不予理賠 (但相對於此,其所收保險費則較低),而超過
                        約定之金額或比率者則予理賠,其理賠方式又分為“Non-deductible

                        Franchise”與“Deductible Franchise”,前者之理賠金額為超過免賠額之

                        損失之總金額,後者則須扣除免陪額;此為保險實務,因此,除信用
                        狀另有規定外,UCP600 第 28 條 j 項規定,保險單據得表明其承保範

                        圍適用免賠額或僅賠超額 (扣除免賠額)。
                            但倘信用 狀要求保 險承保範 圍係不論 損害百分 比者  (be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則依據 ISBP paragraph 177 之實務補充,
                        保險單據不得含有適用免賠額或扣除免賠額而僅賠超額之條款。


                        (八)保險單據之背書


                        1.  依據 ISBP paragraph  179 之實務補充,保險單據必須依信用狀所要
                          求之形式簽發,且必要時,由有權索賠人 (註:即被保險人,通常

                          為出口商) 背書;當信用狀所要求保險單據空白背書時 (endorsed in
                          blank),而保險單據以無記名式簽發者 (註:即簽發予持有人

                          “bearer”)是可以接受的,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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