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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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UCP600 條文中,未有專屬規範產地證明書之規定,其係屬
                        UCP600 第 14 條 f 項所規範之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

                        其他單據,其審查標準即為此第 14 條 f 項屬於其他單據之通則規定,
                        倘信用狀要求單據之提示,而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

                        容,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收受,但以其內容顯示符合所須單據之
                        功能,且其他方面亦依照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為條件;除此之外,
                        UCP600 即未對產地證明書有進一步之規定。

                            但產地證明書係許多國家 (尤其優惠關稅授予國家)  進口報關必備

                        文件,亦為多數信用狀所要求提示之單據,加以晚近全球化與多角貿
                        易之興起,使產地證明書之部分內容與信用狀或其他單據之資料經常
                        不一致,例如:產證之出口商與信用狀之受益人或運送單據之託運人

                        (shipper) 不同,尤以在三角 (仲介) 貿易所須提示之優惠關稅產地證明

                        書為甚,而導致諸多爭議或糾紛,因此對於產地證明書之分析有助於
                        降低或解決此等爭議或糾紛。


                        (二)產地證明書之格式與資料內容


                            基本上,UCP600 有關產地證明書未訂立專屬之條文規定,因此
                        在產地證明書之審查作業上,須參考其他國際商會之實務補充與意

                        見 ,例如 ISBP paragraph181-185 或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1. 產地證明書之格式與要項: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產地證明書為其他單據,其資
                        料內容應依信用狀之規定為準,但倘信用狀未規定,則其必要之格式

                        與要項為何?此依據 ISBP paragraph181 之實務補充,產地證明書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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