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251

241





                             (二)信用狀項下託收


                                  倘瑕疵情況嚴重或複雜,縱以電詢亦無法一一列出,將來被拒付

                             之可能性很高時,應改以信用狀項下託收處理;惟應徵得出口商之同
                             意,請其在出口押匯申請書上註明。(有關辦理信用狀項下託收之應注

                             意事項,請參考本節第二點。)

                             (三)電詢或電報押匯


                                  出口商單據之瑕疵無法修改或補全,且押匯銀行不同意「保結

                             (L/I)  押匯」,而出口商又不願意以信用狀項下託收處理時,可將單據
                             之瑕疵以電報徵詢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後,辦理出口押匯;惟仍應

                             注意下列兩點:
                             1. 倘信用狀規定不得電詢或電報押匯,則無法以此方式辦理。

                             2. 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之覆電用語,例如“YOU MAY NEGOTIATE

                                DESPITE DISCREPANCIES MENTIONED”則應可押匯 (墊款);但
                                如“OUR CUSTOMER AGREED DISCREPANCIES MENTIONED”
                                此僅表示進口商同意,開狀銀行並未同意。

                             3.  以電報徵詢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辦理出口押匯,將來開狀銀行
                                仍然可能以其他瑕疵 (即電報未提及之瑕疵) 為理由主張拒付。


                             (四)保結押匯


                             以保結書 (LETTER OF INDEMNITY) 辦理,惟注意下列各點:
                             1. 出口商之信用狀況。

                             2. 信用狀是否允許保結押匯。
                             3. 辦理出口押匯後,保結責任之解除。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