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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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狀項下託收
倘瑕疵情況嚴重或複雜,縱以電詢亦無法一一列出,將來被拒付
之可能性很高時,應改以信用狀項下託收處理;惟應徵得出口商之同
意,請其在出口押匯申請書上註明。(有關辦理信用狀項下託收之應注
意事項,請參考本節第二點。)
(三)電詢或電報押匯
出口商單據之瑕疵無法修改或補全,且押匯銀行不同意「保結
(L/I) 押匯」,而出口商又不願意以信用狀項下託收處理時,可將單據
之瑕疵以電報徵詢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後,辦理出口押匯;惟仍應
注意下列兩點:
1. 倘信用狀規定不得電詢或電報押匯,則無法以此方式辦理。
2. 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之覆電用語,例如“YOU MAY NEGOTIATE
DESPITE DISCREPANCIES MENTIONED”則應可押匯 (墊款);但
如“OUR CUSTOMER AGREED DISCREPANCIES MENTIONED”
此僅表示進口商同意,開狀銀行並未同意。
3. 以電報徵詢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辦理出口押匯,將來開狀銀行
仍然可能以其他瑕疵 (即電報未提及之瑕疵) 為理由主張拒付。
(四)保結押匯
以保結書 (LETTER OF INDEMNITY) 辦理,惟注意下列各點:
1. 出口商之信用狀況。
2. 信用狀是否允許保結押匯。
3. 辦理出口押匯後,保結責任之解除。